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112年度附民字第220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220號
原 告 利桂香(真實年籍資料、地址詳卷)
潘三源(真實年籍資料、地址詳卷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
被 告 楊道宇(真實年籍資料、地址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
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楊道宇被訴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利桂香、潘三源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雖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
第126號判決無罪,然原告2人已聲請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
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民事庭處理,有卷附之公務電話紀錄
可參,應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
法 官 曹智恒
法 官 林思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
書記官 徐紫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