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112年度附民字第287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287號
原 告 劉秀鳳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
被 告 陳青松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65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劉秀鳳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
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陳青松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陳青松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業經本院以11
2年度金訴字第65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,揆諸前揭規定,原
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
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   日
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思婷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曹智恒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均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   日

書記官 李宜蓉
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