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
原 告 林以恩
被 告 黃茂蓁



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2號,起
訴案號:112年度偵字第2606號),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
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
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。刑事訴訟
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黃茂蓁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
經原告林以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而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
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
   法 官 韓茂山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正裕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
書記官 洪美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