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335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4335號
債 權 人 騰隆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文政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花蓮縣玉里鎮公所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
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
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騰隆營造有限公司聲請本院對債務人花蓮縣玉里
鎮公所發給支付命令,惟因聲請狀之債權人名稱與聲請狀所
附證物「工程採購契約書」之當事人名稱不符,因此本院於
民國110 年8 月13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5 日內具狀更
正正確之債權人名稱。又該通知書已於110 年8 月19日送達
予聲請人,惟債權人迄未具狀更正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收
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,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未合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8  日
民事庭第一庭法 官 范坤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書記官 洪甄廷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8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