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
債 權 人 郭明峰即天成地產開發行
債 務 人 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
營業所花蓮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 ○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黃鴻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9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中關於債務人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營業所「
花蓮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○0號1樓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花蓮縣○○
市○○里○○路00○0號1樓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如有誤寫、誤
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更正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,
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110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
債 權 人 郭明峰即天成地產開發行
債 務 人 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
營業所花蓮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 ○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黃鴻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9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中關於債務人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營業所「
花蓮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○0號1樓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花蓮縣○○
市○○里○○路00○0號1樓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如有誤寫、誤
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更正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,
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