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吳湘怡
債 務 人 潘淑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29,247 元,及其中
134,596 元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15計算,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14.99 計算之利息,暨自95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月以本金百分之2 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上限
5,000 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110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吳湘怡
債 務 人 潘淑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29,247 元,及其中
134,596 元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15計算,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14.99 計算之利息,暨自95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月以本金百分之2 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上限
5,000 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