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
債 權 人 施柯建成即鑫花東石業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希悅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
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
510條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
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於聲請前即
設址於「臺北市內湖區」,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一份於卷內
可參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
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范坤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書記官 洪甄廷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110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
債 權 人 施柯建成即鑫花東石業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希悅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
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
510條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
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於聲請前即
設址於「臺北市內湖區」,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一份於卷內
可參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
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范坤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書記官 洪甄廷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