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699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5699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詹凱傑
債 務 人 陳秋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6,341元,及其中40
,917元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9.71計算之利息,暨自97年2月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
,按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,另自104年9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110年度司促字第5699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詹凱傑
債 務 人 陳秋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6,341元,及其中40
,917元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9.71計算之利息,暨自97年2月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
,按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,另自104年9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