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199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419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徐清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5,092元,及自民
國94年12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
,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
息,暨自9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(即百分之16)百分之10計算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(即百分之16)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惟
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
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表、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
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
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