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司小調字第66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小調字第66號
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代 理 人 劉倚帆
相 對 人 張炳欽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強制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,進入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
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
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民國111年3月16日上午11時調解期日,聲請人未到院接
受調解,相對人到場表示就本件聲請人債權之成立及範圍均
有爭執。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,縱再次定期亦難期待
促成調解,堪認為不能調解,綜上以觀,依前開民事訴訟法
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,本院將依法續行審
理。
三、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
第1項規定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111年度司小調字第66號
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代 理 人 劉倚帆
相 對 人 張炳欽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強制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,進入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
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
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民國111年3月16日上午11時調解期日,聲請人未到院接
受調解,相對人到場表示就本件聲請人債權之成立及範圍均
有爭執。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,縱再次定期亦難期待
促成調解,堪認為不能調解,綜上以觀,依前開民事訴訟法
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,本院將依法續行審
理。
三、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
第1項規定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