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司小調字第90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小調字第90號
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相 對 人 陳茂昌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強制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,進入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
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
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民國111年3月21日下午4時整調解期日,然聲請人具
狀表示兩造無法達成協商共識,請逕為訴訟程序。顯見本件
顯無調解成立之望,縱再次定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,堪認為
不能調解,綜上以觀,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
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,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。原定調解期日
併此通知取消。
三、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
第1項規定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111年度司小調字第90號
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相 對 人 陳茂昌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強制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,進入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
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
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民國111年3月21日下午4時整調解期日,然聲請人具
狀表示兩造無法達成協商共識,請逕為訴訟程序。顯見本件
顯無調解成立之望,縱再次定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,堪認為
不能調解,綜上以觀,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
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,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。原定調解期日
併此通知取消。
三、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
第1項規定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