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司小調字第91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小調字第91號

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
代 理 人 謝京燁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俊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強制調解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,進入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
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
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民國111年3月15日下午4時調解期日,相對人未到院
接受調解,聲請人表示請求逕行訴訟程序。顯見本件顯無調
解成立之望,縱再次定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,堪認為不能調
解,綜上以觀,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
定毋庸經調解,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。
三、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
第1項規定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16 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