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01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301號
聲 請 人 廖政棋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莊郁偉、莊世欽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本票裁定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
。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
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3條
、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本件請求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50,000元,應繳聲
請費用1,000元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1年10月31日通知命
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,000元,該
通知已於111年11月3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,雖聲請人有於11
1年11月7日遞狀陳稱已繳聲請費,惟經本院查詢聲請人迄今
仍未補正聲請費,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狀收文
查詢清單在卷可證,揆諸前述說明,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,
應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條第2項、第26條第1項,民事訴
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4 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