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253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53號
原 告 朱創耀
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
被 告 張娟琦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因
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91,110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,880元
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
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胡旭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