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
訴訟代理人 簡淑貞
被 告 周誌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零貳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為購置房屋及週轉之需,於民國106年3月31
日,與原告簽立貸款契約,約定被告向原告現在及將來授信
總額度新臺幣(下同)10,965,167元為限額,詎料,被告尚
積欠原告本金9,022,7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
僅還本付息至109年6月19日,經原告於109年7月2日寄發存
證催繳,迄今未為清償,依據貸款契約第13條第2項第1款,
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,爰請求清償借款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
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、
切結書、撥款委託書、增補契約暨申請書、存證信函、放款
戶資料查詢單為證(卷17至71、75至76頁),被告未於言詞
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依民
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,視為自認,應認原
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
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芝瑜
附表:
債權本金 借墊款日及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 按原利率10% 逾期6個月以上 按原利率20% 8,628,955元 106年4月19日起 至126年4月19日 109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 年息 1.4% 109年7月19日起 至110年1月18日 110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 393,813元 106年4月19日起 至126年4月19日 109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 年息 1.4% 109年7月19日起 至110年1月18日 110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 本金合計:9,022,768元
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
訴訟代理人 簡淑貞
被 告 周誌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零貳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為購置房屋及週轉之需,於民國106年3月31
日,與原告簽立貸款契約,約定被告向原告現在及將來授信
總額度新臺幣(下同)10,965,167元為限額,詎料,被告尚
積欠原告本金9,022,7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
僅還本付息至109年6月19日,經原告於109年7月2日寄發存
證催繳,迄今未為清償,依據貸款契約第13條第2項第1款,
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,爰請求清償借款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
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、
切結書、撥款委託書、增補契約暨申請書、存證信函、放款
戶資料查詢單為證(卷17至71、75至76頁),被告未於言詞
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依民
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,視為自認,應認原
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
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芝瑜
附表:
債權本金 借墊款日及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 按原利率10% 逾期6個月以上 按原利率20% 8,628,955元 106年4月19日起 至126年4月19日 109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 年息 1.4% 109年7月19日起 至110年1月18日 110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 393,813元 106年4月19日起 至126年4月19日 109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 年息 1.4% 109年7月19日起 至110年1月18日 110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 本金合計:9,022,76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