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789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789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鄭李曉忠即鄭曉忠即李曉忠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16,135元,及自民
國98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1.41計算之
利息,暨自98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
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

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表、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
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
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