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112年度抗字第18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抗字第18號
抗 告 人 顏佳君





相 對 人 吳文興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
9日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
明文。又聲請拍賣抵押物,原屬非訟事件,法院所為准許與
否之裁定,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,於債權及
抵押權之存否,並無既判力。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
,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
定。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,為保護其權利,得提
起訴訟,以謀解決,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,並據為
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(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
27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主張:抗告人於民國(下同)106年12月6日,以
附表所示不動產做為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
下同)3,000,000元之普通抵押權(下稱系爭抵押權),擔
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6年12月4日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,債
務清償期111年12月3日,利息(率)及遲延利息(率)均無約定
,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,
經登記在案。又訴外人即抗告人之前配偶施○○於108年8月30
日向相對人借款3,000,000元,上開債務清償期已屆至,抗
告人未依約清償債務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,並提
出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3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
、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、土地及建
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等件為證。 
三、本件抗告意旨略以:系爭抵押權係施○○利用與抗告人婚姻存
續期間,為使向相對人借款順利,竟未經抗告人同意,暗取
抗告人所有之印鑑章、印鑑證明等辦理抵押權之文件,委由
不知情之第三人陳○○地政士,於106年12月6日向花蓮地政事
務所辦理不實之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,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
設定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做擔保。是系爭抵押權之設定,並
非因抗告人向相對人借款,而係施○○所為;又抗告人也未同
意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提供予施○○做為擔保品,是抗告人、
相對人間顯無意思表示合致,也無金錢借貸之事實,系爭抵
押權應不存在。
四、經查,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
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,核屬相
符。是原審就相對人所提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,認有抵押
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,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
,並據以裁定准予拍賣抗告人所有系爭不動產,於法即無不
合。至抗告人主張系爭抵押權並非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合意設
定,而係遭施○○盜用相關文印而設定予相對人做擔保物云云
,無論是否真實,核均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,非本件非訟
程序所得審究,依首揭說明,抗告人就此部分如有爭執,應
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。從而,抗告意旨指摘原裁
定不當,聲明廢棄原裁定云云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至抗告人另表示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38號支付命令非系
爭抵押權擔保範圍,也未經抗告人合法收執云云,因該支付
命令之債務人為施○○,並非抗告人,抗告人自不會收受送達
;而該支付命令也說明抗告人僅係提供擔保物之人,是就此
部分抗告人若仍有爭執,亦應另訴解決,附此敘明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、第21
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
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8  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
         法 官 楊碧惠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,以適用法
規顯有錯誤為理由,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向本院提出再抗
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
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8   日
書記官 周彥廷
附表(土地): 編號   土    地     坐    落 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 面     積 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小 段 地 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○○鄉 ○○段 0000-0000 空白 空白 0000 全部 顏佳君(全部)

附表(建物):   編號   建 號         建物門牌     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-000 花蓮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號 ○○段0000-0000地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0層 一層00000 二層00000 三層00000 四層00000 屋頂突出物00000 00000 陽台 0000 平方公尺 全部 顏佳君(全部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