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賴宥瑋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
,並應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前,具狀補正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
則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;聲請更生或
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第6條第1項、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繳納聲請費用;復因有附表所
示相關資料須再補正,爰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如主文欄所
示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7 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附表:
一、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。 二、應提出債權人清冊所示積欠債務之證明。 三、請陳報一年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明細(薪水帳戶存摺影本、薪資單)。 四、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配偶、受扶養人或扶養義務人,如有,請補正配偶、受扶養人或扶養義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(應提出其他土地、房屋、股票、存款等資料,如有土地、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;如有股票、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),並應檢附110年-111年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近1年之財產歸屬清單。聲請人全戶暨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 五、聲請人應釋明有無為本人、配偶、受扶養人、扶養義務人或其他人投保商業保險契約,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、繳費時間。有無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,請檢附相關資料過院參辦。 六、聲請前2年,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(含銀行、郵局、證券存摺)影本,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。 七、請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。 八、聲請人於最近一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综合信用報告書(請注意: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,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,請勿申請錯誤)。 九、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、教育補助、原民補助、失業給付、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,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,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。 十、聲請人應具體提出更生還款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