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121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21號
原 告 邱憲昌
被 告 周碧霞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2
年度司促字第1718號),經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755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8,2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7,
76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胡旭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