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郁婷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除
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,
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,俾使法院得即時形
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
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
年5月3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「利息請求日早於雙方
契約成立日之法律上理由。」,該通知書已於113年5月6日
合法送達予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逾期仍
未補正及未釋明得請求給付之依據。然本件雙方分期買賣契
約書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19日,自該日起雙方始生債權債
務關係。惟債權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係自111年11月3日
即開始計算,顯與雙方契約不合。另債權人亦未依本院函命
正本件請求之法律上依據,本件聲請未能釋明其債權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書記官 吳純敏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