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

債 務 人 李祥輝
一、
(一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89,275元,及自
民國95年2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
計算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2,015元,及自民國95年5月27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
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
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、
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
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
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