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
債 權 人 花蓮縣吉安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郭吟妹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宇浩、吳毓萍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
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5
10條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
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
籍謄本,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,債務人於聲
請前即皆住「桃園市蘆竹區」,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
可參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
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9  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書記官 李俊偉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9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