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楊宗泰
債 務 人 豐以欣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706,510元,及自民
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1.24計算之
利息,暨自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
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
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、
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
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
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