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相 對 人 李峟縢即李後俊

關 係 人 穩德利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峟縢即李後俊

關 係 人 李訓標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李峟縢即李後俊於民國(下同)
109年12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
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元之抵押權,
債務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,依法登記在案。
三、又相對人與關係人分別於110年9月24日、111年11月29日共
同簽發本票2紙,金額分別為11,295,000元、8,775,300元,
到期日均為113年1月28日,付款地有記載,利息有約定,免
除作成拒絕證書。經提示後尚有6,090,900元未獲付款,為
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四件、
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、土地
、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、本票影本二件、
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四件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、買賣
契約書影本二件、存證信函影本一件、本票裁定影本二件等
為證。又經本院分別於113年4月25日、113年7月3日發函通
知相對人與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,其迄未表示意見,
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
,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
執行處。
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

附表(土地): 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小 段 地 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壽豐鄉 平和段 0000-0000 空白 空白 1,256.12 1分之1 李峟縢即李後俊(1分之1) 002 花蓮縣 壽豐鄉 平和段 0000-0000 空白 空白 849.99 1分之1 李峟縢即李後俊(1分之1) 003 花蓮縣 壽豐鄉 平和段 0000-0000 空白 空白 269.69 1分之1 李峟縢即李後俊(1分之1) 004 花蓮縣 壽豐鄉 平和段 0000-0000 空白 空白 1,005.42 1分之1 李峟縢即李後俊(1分之1)

附表(建物)︰ 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   編號  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(平方公尺)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-000 豐坪路三段828號 平和段 0000-0000、 0000-0000、 0000-0000地號 辦公室、車棚、鋼筋混凝土造、鋼鐵造無牆、2層 一層 216.62 二層 117.77 334.39 陽台 7.13 平方公尺 1分之1 李峟縢即李後俊(1分之1)

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
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
事項表、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
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
住址)。
二、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,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,如須
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