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
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秋麗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債務人潘秋麗自民國113年7月17日上午8時起開始清算程序
。
二、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法律依據: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1
6條第1項、第83條第1、2項、第151條第1項規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1,282,817元(尚未加計
利息與違約金),自112年4月起任職於花蓮市清潔隊,目前
每月工資約27,633元,加上每月敬老津3,772元及每年造林
補助1萬多元,合計每月收入約33,061元,而必要生活支出1
7,076元,每月收支餘額約15,985元,惟清潔隊工作聲請人
僅為約聘臨時工,加上聲請人已60歲,距法定退休年齡僅剩
餘5年,退休後將無償債能力。聲請人曾於000年00月間向土
地銀行申請前置協商,銀行提供180期、0利率,月付4,183
元還款方案,但該方案不含資產公司之債務,且分期期數長
達180期,考量聲請人年紀實無法負擔,最終協商不成立。
聲請人應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,爰聲請清算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依聲請人提出財產等資料、本院依職權查得之
事證(卷25至112、117至141、153至185頁)並調閱112年度司
執字第19573號卷,暨聲請人債權人陳報之債權可知:
㈠聲請人債務總額為6,074,070元(卷199、205、209、213、219
至221頁)。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花蓮市清潔隊,每月薪資27,4
70元(卷175至177頁),另每月領有花蓮市清潔獎金3,000元(
卷165至167頁)、敬老津貼4,049元(卷17、161頁)及造林補
助1,656元(兩年度共領39,752元,平均每月1,656元;卷17
、71、77頁),聲請人每月收入合計36,175元。聲請人名下
有原住民保留地1筆(公告現值859,064元),84、92年出廠汽
車2輛(84年出廠車輛逾檢註銷;卷57、61頁)及103年出廠普
通重型機車1台(卷61頁),車齡皆逾10年已無殘值,此外別
無財產可供清償。
㈡依本院查詢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資料(卷125至141頁)及聲請
人所提保單資料(卷63、179至183頁)可知,聲請人名下以其
為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有:①台灣人壽保險7筆(契約生效
日為112年12月11日,契約最後滿期日163年12月11日),保
單皆為近期生效,解約金額應無助於清償債務;②南山人壽
保險1筆,截至113年1月8日止,有保單價值準備金88,507元
。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,076元(卷33頁),是以
聲請人每月收入36,175元,扣除聲請人個人生活費17,076元
,剩餘19,099元,惟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金額縱扣除名下土地
價值859,064元及保單價值準備金88,507元後,亦高達五百
餘萬元。聲請人為53年間出生(卷45至47頁),審酌聲請人名
下財產、年齡及工作能力,應認其確無法履行全部債務,聲
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當屬實在,而有藉助清算
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
必要,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。
四、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土地銀行請求前
置協商不成立(卷49頁),此外,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
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
在,則聲請人聲請清算,應屬有據,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
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消債法庭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汪郁棨
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
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秋麗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債務人潘秋麗自民國113年7月17日上午8時起開始清算程序
。
二、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法律依據: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1
6條第1項、第83條第1、2項、第151條第1項規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1,282,817元(尚未加計
利息與違約金),自112年4月起任職於花蓮市清潔隊,目前
每月工資約27,633元,加上每月敬老津3,772元及每年造林
補助1萬多元,合計每月收入約33,061元,而必要生活支出1
7,076元,每月收支餘額約15,985元,惟清潔隊工作聲請人
僅為約聘臨時工,加上聲請人已60歲,距法定退休年齡僅剩
餘5年,退休後將無償債能力。聲請人曾於000年00月間向土
地銀行申請前置協商,銀行提供180期、0利率,月付4,183
元還款方案,但該方案不含資產公司之債務,且分期期數長
達180期,考量聲請人年紀實無法負擔,最終協商不成立。
聲請人應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,爰聲請清算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依聲請人提出財產等資料、本院依職權查得之
事證(卷25至112、117至141、153至185頁)並調閱112年度司
執字第19573號卷,暨聲請人債權人陳報之債權可知:
㈠聲請人債務總額為6,074,070元(卷199、205、209、213、219
至221頁)。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花蓮市清潔隊,每月薪資27,4
70元(卷175至177頁),另每月領有花蓮市清潔獎金3,000元(
卷165至167頁)、敬老津貼4,049元(卷17、161頁)及造林補
助1,656元(兩年度共領39,752元,平均每月1,656元;卷17
、71、77頁),聲請人每月收入合計36,175元。聲請人名下
有原住民保留地1筆(公告現值859,064元),84、92年出廠汽
車2輛(84年出廠車輛逾檢註銷;卷57、61頁)及103年出廠普
通重型機車1台(卷61頁),車齡皆逾10年已無殘值,此外別
無財產可供清償。
㈡依本院查詢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資料(卷125至141頁)及聲請
人所提保單資料(卷63、179至183頁)可知,聲請人名下以其
為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有:①台灣人壽保險7筆(契約生效
日為112年12月11日,契約最後滿期日163年12月11日),保
單皆為近期生效,解約金額應無助於清償債務;②南山人壽
保險1筆,截至113年1月8日止,有保單價值準備金88,507元
。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,076元(卷33頁),是以
聲請人每月收入36,175元,扣除聲請人個人生活費17,076元
,剩餘19,099元,惟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金額縱扣除名下土地
價值859,064元及保單價值準備金88,507元後,亦高達五百
餘萬元。聲請人為53年間出生(卷45至47頁),審酌聲請人名
下財產、年齡及工作能力,應認其確無法履行全部債務,聲
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當屬實在,而有藉助清算
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
必要,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。
四、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土地銀行請求前
置協商不成立(卷49頁),此外,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
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
在,則聲請人聲請清算,應屬有據,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
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消債法庭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汪郁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