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130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0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

被 告 曾美華即林裕源之繼承人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
年度司促字第2349號),經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8,876元
(包含起訴前之利息,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,9
4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5,449元。茲
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胡旭玫
附表:(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,日期紀元均為民國)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(A) 起始日 (年/月/日) 給付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(B) 週年 利率 (C) 給付金額 (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 (D=A×B×C) 終止日 (年/月/日) 1 利息 775,717元 101/10/1 (11+207/366) 5% 448,581元 113/4/24 2 違約金 775,717元 101/10/1 (11+207/366) 1% 89,716元 113/4/24 總計:775,717元+448,581元+89,716元+194,862(未受償之利息)=1,508,876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