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140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0號
原 告 蔡正育


被 告 林旭昌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
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),經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53,683元
(包含起訴前之利息,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,3
1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8,814元。茲
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胡旭玫
附表:(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,日期紀元均為民國)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(A) 起始日 (年/月/日) 給付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(B) 週年 利率 (C) 給付金額 (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 (D=A×B×C) 終止日 (年/月/日) 1 利息 2,696,195元 113/3/26 (41/365) 16% 48,458元 113/5/05 2 違約金 2,696,195元 113/3/26 (41/365) 36% 109,030元 113/5/05 總計:2,696,195元+48,458元+109,030元=2,853,68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