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113年度補字第144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4號
原 告 惹風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博哲
被 告 謙灃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鎧澤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
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),經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
295,51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,3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2,87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胡旭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