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養護費113年度補字第155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5號
原 告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

法定代理人 潘慧芯
被 告 鄭麗平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養護費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
3年度司促字第2816號),經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4,880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1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
尚應補繳5,67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胡旭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