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0年度玉小字第93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玉小字第93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鄭成民
被 告 林志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,72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
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芝瑜
附表:(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)
項目 勞工紓困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) 申請日 民國109年5月29日 利息 計息本金 100,000元 週年利率 1.845% 起訖日 民國11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計算方式 按上開利率10%。 按上開利率20%。 起訖日 民國110年7月30日起至111年1月29日止 民國111年1月30日起至111年4月29日止
110年度玉小字第93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鄭成民
被 告 林志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,72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
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芝瑜
附表:(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)
項目 勞工紓困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) 申請日 民國109年5月29日 利息 計息本金 100,000元 週年利率 1.845% 起訖日 民國11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計算方式 按上開利率10%。 按上開利率20%。 起訖日 民國110年7月30日起至111年1月29日止 民國111年1月30日起至111年4月29日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