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0年度玉簡字第26號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0年度玉簡字第26號
原 告 鍾昌庭


被 告 彭薇瑄




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玉簡字第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
年110 年12月24日下午4 時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
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沈培錚
書記官 黃慧中
通 譯 吳欣以
朗讀案由。
兩造均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
及其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
主 文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68,000 元,及自民國110 年7
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77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: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如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(如附件)。
三、本件被告雖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但並未到庭表示否認或提
出任何攻擊防禦方法,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4 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
書記官 黃慧中
法 官 沈培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按
「上訴利益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裁判費。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
提上訴理由書。
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
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
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7  日
書記官 黃慧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