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0年度花小字第411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花小字第41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號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 號(兼送達代收人)
林志淵
被 告 劉宸宏 住花蓮縣○○市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0巷 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9,615元,及自民國110年2月
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琬婷
110年度花小字第41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號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 號(兼送達代收人)
林志淵
被 告 劉宸宏 住花蓮縣○○市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0巷 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9,615元,及自民國110年2月
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