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0年度花小字第535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花小字第535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訴訟代理人 黎昱
被 告 胡曼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0,002元,及自民國110年5月2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0
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
,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本件為被告積欠原告之勞工紓困貸款債務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
償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
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
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
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美雪
110年度花小字第535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訴訟代理人 黎昱
被 告 胡曼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0,002元,及自民國110年5月2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0
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
,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本件為被告積欠原告之勞工紓困貸款債務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
償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
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
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
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美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