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0年度花小字第536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花小字第536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
被 告 鍾子文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6,510元,及其中39,282元自民
國94年1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
之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本件係被告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卡欠款,嗣訴外
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該債權後再轉讓予原告,由原
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0 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
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
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
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
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洪美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