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0年度花小字第672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花小字第672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
被 告 莊皓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,749元,自民國109年12月1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5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110年1月11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
違約金之計付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張芝瑜
110年度花小字第672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
被 告 莊皓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,749元,自民國109年12月1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5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110年1月11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
違約金之計付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張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