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0年度花小字第692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花小字第692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張簡泰谷
華慧德
被 告 陳義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6,719元,及自民國(下同)11
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
,並自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琬婷
110年度花小字第692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張簡泰谷
華慧德
被 告 陳義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6,719元,及自民國(下同)11
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
,並自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