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0年度花小字第697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花小字第697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被 告 黃加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(證件
袋內)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南投地
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7 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7  日
書記官 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