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0年度花小字第699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0年度花小字第699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
被 告 陳玉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萬玖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94年1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3 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3  日
書記官 胡釋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