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0年度花小字第734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花小字第734號
原 告 林忠信

被 告 朱家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。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乃必須具備之
程式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4
日以110 年度花補字第400號裁定,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
正,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10月2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
稽(卷第51頁)。原告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
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(卷第61、63頁),依
上開說明,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6  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6   日
書記官 張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