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小字第152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花小字第152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
被 告 王翔

王政傑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,61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,6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7 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上訴狀
應表明上訴理由)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
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對
造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謝佩真
附表:
編號 借款金額 (新臺幣) 日期 (民國) 尚欠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期間(民國) 年利率 期間(民國) 年利率 1 8,891元 105年9月26日 8,891元 自110年7月1日至111年1月23日止 0.9% 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23日止 0.09% 自111年1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.9% 自111年1月24日至111年1月31日止 0.19% 自111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 0.38% 2 8,891元 106年2月17日 8,891元 自110年7月1日至111年1月23日止 0.9% 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23日止 0.09% 自111年1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.9% 自111年1月24日至111年1月31日止 0.19% 自111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 0.38% 3 8,891元 106年10月13日 8,891元 自110年7月1日至111年1月23日止 0.9% 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23日止 0.09% 自111年1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.9% 自111年1月24日至111年1月31日止 0.19% 自111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 0.38% 4 8,814元 107年2月21日 8,814元 自110年7月1日至111年1月23日止 0.9% 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23日止 0.09% 自111年1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.9% 自111年1月24日至111年1月31日止 0.19% 自111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 0.38% 5 8,814元 107年9月11日 8,814元 自110年7月1日至111年1月23日止 0.9% 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23日止 0.09% 自111年1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.9% 自111年1月24日至111年1月31日止 0.19% 自111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 0.38% 6 4,314元 108年2月16日 4,314元 自110年7月1日至111年1月23日止 0.9% 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23日止 0.09% 自111年1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.9% 自111年1月24日至111年1月31日止 0.19% 自111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 0.38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