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小字第156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1年度花小字第156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
被 告 辛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陸拾伍元,及自其中新臺幣貳
萬壹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點五二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 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
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
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
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
之具體事 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胡釋云
111年度花小字第156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
被 告 辛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陸拾伍元,及自其中新臺幣貳
萬壹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點五二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 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
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
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
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
之具體事 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胡釋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