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小字第169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1年度花小字第169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訴訟代理人 黎昱
被 告 胡志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零柒元,及自民國111年1月
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11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付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8  日
書記官 胡釋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