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小字第17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花小字第17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
被 告 曾逸芸
監 護 人 陳晋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3,746元,及其中19,796元自民
國(下同)94年11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20計算之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係經本院於110年10月20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107
號裁定受監護宣告之無訴訟能力人,經本院通知其監護人陳
晋富到庭,惟陳晋富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代理原
告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
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件係被告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卡欠款債務
,嗣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該債權後再轉讓
予原告,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,應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
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上訴理由依
法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
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
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
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洪美雪
111年度花小字第17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
被 告 曾逸芸
監 護 人 陳晋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3,746元,及其中19,796元自民
國(下同)94年11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20計算之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係經本院於110年10月20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107
號裁定受監護宣告之無訴訟能力人,經本院通知其監護人陳
晋富到庭,惟陳晋富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代理原
告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
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件係被告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卡欠款債務
,嗣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該債權後再轉讓
予原告,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,應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
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上訴理由依
法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
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
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
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洪美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