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小字第177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花小字第177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吳興儒
被 告 張運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6,727元,及自民國(下同)11
0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
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
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琬婷
111年度花小字第177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吳興儒
被 告 張運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6,727元,及自民國(下同)11
0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
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
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