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小字第182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花小字第182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蘇文照
游嘉祿
被 告 鍾克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,341元,及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0年1
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
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收
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芝瑜
111年度花小字第182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蘇文照
游嘉祿
被 告 鍾克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,341元,及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0年1
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
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收
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