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小字第228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花小字第228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
被 告 游詠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及自民國(下同)111
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
並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琬婷
111年度花小字第228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
被 告 游詠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及自民國(下同)111
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
並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