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小字第242號

宣示判決筆錄
111年度花小字第242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華慧德
訴訟代理人兼
送達代收人 李慈閔
被 告 楊建宏

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花小字第24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
111 年7 月7 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
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沈培錚
書記官 黃慧中
通 譯 陳韋銘
朗讀案由。
兩造均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
,記載於下:
主 文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3,561元,及自民國110 年12月
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 計算之利息,並自110
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金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7  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書記官 黃慧中
法 官 沈培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按
「上訴利益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裁判費。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
提上訴理由書。
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
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
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7   日
書記官 黃慧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