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小字第34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花小字第34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


被 告 李蕙蘭 住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巷00 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,787元,及其中新臺幣19,623元自
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暨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月  24 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24  日
書記官 張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