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簡字第48號

宣示判決筆錄
111年度花簡字第48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


被 告 陳貴源即阿貴肉品商行






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花簡字第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
111 年5 月13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
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沈培錚
書記官 黃慧中
通 譯 陳韋銘
朗讀案由。
兩造均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
及其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
主 文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50,622 元整,及自民國110 年
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845 計算之利息,暨自
110 年8 月1 日起至111 年1 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2845計
算之違約金,暨自111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0.569 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2,76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: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如民事起訴狀所載(如附件)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
斟酌,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3 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書記官 黃慧中
法 官 沈培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按
「上訴利益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裁判費。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
提上訴理由書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黃慧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