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花補字第119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花補字第119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

原告與被告賀健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9,
31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元外,尚應補繳2,48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雅君